船载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丨小改动?大隐患!安全没有“捷径”油船改装须守规
栏目:合作伙伴 发布时间: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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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是事关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船舶载运油类、危险化学品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重大泄漏事故,可能导致船舶严重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是事关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船舶载运油类、危险化学品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重大泄漏事故,可能导致船舶严重损害、环境严重灾难和人员的重大伤亡等事故。

  自2024年4月26日以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聚焦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风险,着力打击突出违法行为,坚决排查重特大事故隐患,全面提升船载危险货物本质安全水平,助力构建一体化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

  部分船舶经营者为谋取利益,铤而走险,私自改装油船从事非法作业,严重威胁水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清洁。这些看似“精明”的操作,实则是埋藏在水上的“不定时炸弹”。

  本文通过分析典型油船非法改装案例,深度揭示其危害,警醒航运从业者:安全底线不可越,法律红线不可碰!

  近期,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供油船“林XX”轮(装载柴油)存在异常改造情况,该轮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许可,擅自将船艏隔离舱改建为应急发电机循环水舱。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舱室分布及结构与功能划分均经过严格安全设计和法定检验,此类改造破坏了原有安全结构,导致燃油泄漏风险上升、碰撞冲击防护能力下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海事执法人员在检查“林XX”轮船艏隔离舱并核对设计图纸。宁波海事局 巫文哲 摄

  近日,海事执法人员在对供油船“XX7”轮(装载柴油)检查时发现,其实际结构与图纸多处不符。该船在2013年进行了双壳改造,但货油舱容量因此减小。为“弥补损失”,船东擅自对双层底压载水管路进行了改造,将货油管路与之相连通,从而非法在双层底内“创造”装货空间。检查中还发现该轮存在船艏空舱内设置进出管路等其他违规行为。

  1.破坏船舶安全保障体系:危险品船的隔离舱等结构具备特定安全功能。“林XX”轮将隔离舱改建,直接削弱了船舶对泄漏和碰撞的防护能力,一旦发生意外,载运的油类极易突破防护屏障,扩大事故影响范围;“XX7”轮的行为绕过了船舶防污染设计,使得这艘“新货舱”变成一个脆弱的移动风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2.违反船舶安全设计标准:船舶舱室和管路的布局与功能设定是基于航行稳定性、消防安全、防污染等多方面的系统设计,私自改建会打破原有平衡。比如应急发电机循环水舱的不合理设置,可能导致设备运行故障,影响应急供电,在突发情况下使船舶失去关键保障。

  3.规避检验监管埋下隐患: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许可的改建,未经过专业的安全评估与检验,无法确保改建后的结构和强度符合安全预防污染标准,一旦发生事故,发挥抵御损伤和预防污染作用的空间和结构失去了原有设计功能,可能造成损害变大,安全隐患巨大。

  每艘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交船的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在假定侧向或底部破损之后,对于反映与船舶纵倾、强度以及货物比重相一致的实际部分装载状态或满载状态的任何营运吃水而言,应符合公约中所规定的分舱和破损稳性衡准。

  压载管路和诸如压载舱的测深管和透气管等其他管路不得通过货油舱。货油管路和货油舱的类似管路不得通过压载舱。

  3.《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明确,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在假定损坏范围和性质规定的假定舷侧或底部破损之后,对于反映与船舶纵倾、强度以及货物相对密度相一致的实际部分装载状态或满载状态的任何营运吃水而言,应符合所规定的分舱和破损稳性衡准。这种损坏应适用于沿船长的一切可设想的位置。

  4.《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根据本法规对船舶所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非经船舶检验机构许可,对经过检验的结构、布置、机器、设备及其他项目均不应变更。

  前述案例一的船舶违规将船艏隔离舱改为应急发电机循环水舱,直接削弱了船体在事故中的抗损性,违背了“将油类意外排放的风险降至最低”的根本目的。且将非原设计的循环水系统引入隔离舱,破坏了原有的物理隔离,极大增加了不同系统间因泄漏导致油类污染的风险。

  前述案例二的船舶改造直接破坏了经核准的货物管路和压载系统的独立性,违反了公约关于防止油类污染设备与系统完整性的基本要求。货油运输管路与压载水管路连通,彻底打破了货物系统与船舶其他系统之间的物理隔离,这可能导致货油污染压载水,并在排放时造成严重的海洋污染事故,完全违背了公约及国内法规的宗旨;且在未经设计的空舱内增设货油管路,属于重大的布置变更,由于缺乏双壳保护和双层底保护,一旦发生搁浅或碰撞事故,货油可能大量泄漏,不仅污染水域,更可能引发爆炸。

  船舶的任何结构改造都必须事前获得船舶检验机构的批准。前述两个案例中,其改造行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也未提交改造方案,严重违反了法定检验流程,且此种改造直接破坏了法定检验认可的安全结构,属于对船舶关键安全设施的非法变动。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两个案例中的船舶改造行为(无论是改变舱室功能还是连通管路)都属于对船体、构造和布置的重大更改。这些更改必须经过船舶检验机构的重新检验与认可,以确保其依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非法改装看似“多装快跑”,实则是在“埋雷”。不仅严重削弱船舶安全性能,加剧污染风险,更扰乱市场秩序,阻碍行业健康发展。

  船舶(包括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如需变更结构、用途或改造设备,必须提前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提交详细方案,经审核并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严禁未经许可的非法改造。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管理人应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船员培训,特别是《海上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的培训学习,严格遵守船舶维护与改造流程,杜绝侥幸心理。

  建立健全舱室与设备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排查结构腐蚀、功能异常等问题,发现问题立即上报整改,确保船舶始终处于安全状态。